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2025-04-05
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是怎样的:1、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投案;
2、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察觉以前投案;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
4、自动投案一般应就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转报司法机关;
5、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自投案而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
6、犯罪嫌疑人由于惧怕心理,因而请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机关或者就犯罪嫌疑人本无投案意图只是在亲友家长的劝说教育下才同意或勉强同意投案,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审查或裁判的;
7、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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